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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4. 每年二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应当参加年度审查。年审合格后,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年检。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正、副本。
  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收回后,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省金融办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年度审查情况
    

  年   月   日

  附件二: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

机构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机构自查情况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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