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4. 每年二月二十日至四月三十日,应当参加年度审查。年审合格后,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年检。
5.《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6.《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向监管部门申请换领新的正、副本。
7.《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被收回后,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8.《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在省金融办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旧证作废,重新申请领取新证。
年度审查情况
年 月 日
附件二:
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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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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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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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机构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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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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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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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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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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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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