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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五)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特别是擅自变更第一大股东、擅自变更董事长、擅自变更业务范围等,且拒不改正的;
  (六)拒不参加年审的;
  (七)连续2年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未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将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副本上交当地监管部门。对于未通过年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地监管部门应当在调查事实清楚、援引依据充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制定善后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妥善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同时报上级监管部门按规定办理退出或终止相关手续。一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当地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报本级人民政府果断采取措施,做好风险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部门等,各市金融办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将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汇总情况报送省金融办,并统一在省金融办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年审结果和处罚情况应当在《年审和违法记录》中记录。
  第十八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附件一: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副 本)

  机构名称: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营业地址:
  正本编号:
  机构编码:
  批准日期:
  有效期限:

  须知

  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为国家统一印制由省金融办颁发的许可证,是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为省金融办制作用于年审的专门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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