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首次年审时由监管部门提供。
(八)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参加年审,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五、七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隶属担保公司本年度已年审的《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年审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监管部门应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补正材料,如在4月1日前补正2次仍未达到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4日内完成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的年审材料有关内容的审查。
监管部门在受理材料后,可以视情况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补充材料,也可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的,审查时间可相应延长。
第十三条 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的,为年审合格,监管部门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戳记。
限期整改的时限最长不超过45天,整改到位后提交完整的整改报告最终日期不得超过5月15日。
第十四条 年审过程中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设立的,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虚假出资或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审批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包括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已发生《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严重偏离主业、严重超范围经营、严重违规投资、风险集中度过高、代偿率过高等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对违规事项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