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金融办按旬分批次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结束后,由各市金融办加盖年审戳记。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持通过年审的经营许可证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执行情况。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状况。包括实缴货币资本到位情况,资本金完整性及使用合规情况等。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合规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情况等。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包括公司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五)信息披露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包括向监管部门按时提供年度报告和统计数据,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等。
(六)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高管人员合规工作及兼职情况等。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参加年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一式三份。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和《注册资本变更对照表》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均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承担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审计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市(设区)级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3年内无不良记录证明,以及为其注册会计师缴纳社会保险“三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有效证明。
(四)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帐户及帐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最近三个月货币资金银行对帐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需加盖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等。
(五)本年度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证明。包括相关银行授信批复文件、担保合作协议和各相关银行的担保业务明细(需加盖银行公章)。
(六)本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包括当年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十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三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拨备覆盖率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