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已领取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年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融资性担保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通过对其经营许可证副本进行年度审核的形式实施。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由省金融办统一印制,加盖市金融办公章和年审专用章。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分级年审。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设区市金融办负责审查,报省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由所在市金融办负责年审。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20日至4月30日。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4月1日前向监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并对其提交的年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批准设立或当年注册登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下一年起参加年审。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年审自查,准备相关材料;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分级年审要求分别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或市、省金融办提交年审材料;
(三)监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四)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受理的材料,经县(市、区)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审查,并由市金融办采取适当方式对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五)市金融办审查通过后凭《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报告书》和经市级监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信息表》各1份报省金融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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