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鲁金办发[2012]3号)
各市金融办: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鲁金办发〔2010〕9号)、《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鲁金办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年审是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强化制度建设、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是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后的首次年审,总的要求是按照规范与发展并重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年审,由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审工作。各市金融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充分认识年审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积极主动做好工作,按照《办法》要求据实填写各种报表数据,确保提交材料的规范完整,确保年审工作依法合规操作,确保按时完成辖内年审工作任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从促进行业发展、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年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于2011年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预警分析和评估,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和建议,稳妥处理,防止风险扩散。一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化解,共同维护本行业、本地区的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把影响稳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导致矛盾升级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暂停新业务的受理。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各市金融办应将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汇总情况,于2012年5月15日以前报省金融办。
请各市金融办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