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的通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履行的职责
  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交接班必须严格执行“交班面对面,你不来我不走”的原则,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四)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台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台帐要齐全。应包含交接班记录台帐,每班有交接班的情况记录;带班领导排查隐患的记录台帐,记录带班领导排查和组织现场整改隐患的落实情况;带班领导的档案管理等台帐,应有月计划、月实际下井天数、公示记录等主要档案资料。
  (五)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检查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达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目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监督长效机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通过有效监督和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
  1、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