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建设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的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建设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建设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九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电话:0871-3515740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871-8025622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举报电话:0871-3137968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煤矿存在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其行政处罚遵照《云南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