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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负责全市公共事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共享信息资源体系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对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 共享信息资源交换体系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交换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采集和更新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和安全,相关的信息数据应与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保持一致。
  第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将采集的信息以电子化形式记录、存储、交换和使用。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资源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共享信息资源数据原则上应遵循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的技术规范和数据管理规范,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实时交换或定时交换。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共享信息资源根据需求情况和使用要求等因素可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和有条件共享类。
  无条件共享类是指可无条件提供给其他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
  有条件共享类是指只能按照设定的条件提供给指定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信息内容涉密的,应按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通过共享和交换信息系统平台有权获取相应的共享信息资源,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对其管理的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信息资源类别,并根据本部门(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部门(单位)的共享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应做好需求的对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信息资源实际情况申报共享信息资源类别,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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