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逐年加大投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积极开展主要污染物及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立健全多种形式、责权利相对应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补偿力度,全面深化生态补偿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兄弟省份合作,稳步推进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领域。继续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完善“绿色融资”政策,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企业上市融资环保核查,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债券融资项目环保核查机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重污染高风险重点行业企业积极试行强制性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价格和排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置、垃圾处理等鼓励类企业和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实行政策优惠。
(二十一)完善依法治理机制。健全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体系,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噪声管理、生态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进程。强化环保依法行政,建立完善重大环保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环保非诉案件执行机制、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和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环境保护“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举。
(二十二)规范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发挥环境综合管理职能,发展改革、经信、公安、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工商、物价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加强地方政府环境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考虑环境影响造成决策失误、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等情形,要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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