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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八)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深入实施清洁空气行动,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禁在城市市区及近郊新建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加强细颗粒物污染防治,降低灰霾天气发生频率。严格控制工业烟尘粉尘排放,推广应用袋式或静电等高效除尘技术。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大力推进石油炼制、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合成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交通系统。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速淘汰“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未列入国家达标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注册登记或办理转入手续。严格控制车用油品质量,进一步加强汽油储运过程中的油气回收治理。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深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小锅炉整治,强化建筑与道路扬尘、餐饮业油烟、洗染业废气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废气污染整治。严格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防治矿山开采污染,积极推进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工程。到2015年,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均达到90%以上,县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值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
  (九)深化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土壤污染防治。深入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全面完成5大重点行业、18个重点防控区、305家重点企业的整治任务。严格落实涉重金属企业安全、卫生、环境防护距离,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重点防控区定期监测和公告制度,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评估制度。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企业,加大依法处罚和关停取缔力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产业,严格限制重点防控区高污染、高风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规模。强化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监管,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问责制。强化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管。加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深入推进清洁土壤行动,编制全省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控制清单,建立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分类目录,深入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快建设一批土壤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严格监管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有效控制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
  (十)深入推进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美丽乡村行动,继续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认真落实“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各项措施。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医疗废物收集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和医疗废物处置水平。到2015年,所有乡镇建有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7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生活污水治理,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以上。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实行区域和总量双重控制,落实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加快发展生态畜牧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严防重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向农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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