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12〕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过多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社会反响强烈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促进稳定为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以环保优化发展、全面防治污染、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水平明显提高。
二、优化资源环境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按照优化准入、重点准入、限制准入、禁止准入的分类指导原则,不断优化区域发展布局。优化准入区要提高准入标准,率先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准入区要在确保区域环境质量和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布局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发展。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准入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实施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建设开发活动。加强江河湖库、水系源头地区的生态保护,加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加大重要湿地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趋势。
(四)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源头预防和全过程控制综合推进,注重从工业、农业和生活全方位挖掘减排潜力,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到2015年,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11.4%、12.5%、13.3%和18.0%。严格落实总量替代、排污许可、标准提升、区域限批等调控手段,加大污染减排监测、预警、核查、考核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全面完成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任务。积极推动污水处理厂和管网配套建设,加大深度处理与提标改造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强燃煤电厂、热电厂和冶金、石化、建材等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加强农业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