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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完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逐步形成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被征地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增加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稳步扩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面,住院费用平均报销比例达到70%。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区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步缩小区县间的保障水平差距。完善医保综合减负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范围。完善老年人医疗救助帮困和慈善助医工作,努力减轻老年人医药费用负担。积极研究出台各类医保制度间的转移衔接办法,推动异地就医的医保结算,合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率结构,探索建立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依托三级预防体系和全市街镇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优先满足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到“十二五”期末,本市所有街道(镇)设有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类二、三级医院普遍建立老年病科。家庭病床保持在6万张左右,按需为适宜在家庭病床接受治疗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实施老年医疗护理体系建设工程,形成由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组成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设置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

  为本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积极开展以生活习惯、饮食习惯、社会交往、心理适应和求救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健康干预”。加强失能、失智、肿瘤的科普宣传力度,提高高血压、糖尿病人随访率、疾病控制率和慢性病管理力度,增强老年人健康促进能力。

  (三)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到“十二五”期末,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人数达到43万人。

  “十二五”时期,新增养老床位2.5万张。到“十二五”期末,养老床位达到12.5万张,老年医疗护理床位达到2.6万张,总量达15.1万张,其中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需求的新增床位占70%左右。中心城区各区养老床位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2.5%,郊区各区县养老床位不低于区域老年人口的3.5%。全市各区县、街道(乡镇)公建养老机构设施实现全覆盖,每个区县至少拥有1家以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为主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建照料机构,其中收住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床位不少于100张;每个街道(乡镇)公建养老机构床位占区域老年人口的1.5%以上。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继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加大对具有自有产权民办养老机构的资助力度,适度发展老年公寓类养老设施,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十二五”期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数达30万人,占户籍老年人口总数的7%。新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100家以上,老年人社区助餐点200家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按照每3-4万老年人拥有一家的标准配置,同时配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助餐点。进一步完善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扩大养老服务补贴受益面,加大对高龄、贫困、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老年父母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力度,推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培育若干有资质、有品牌、连锁化的公益性养老服务运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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