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2
淮安市较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参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结合淮安实际,制定出较大突发事件标准,作为各地、各部门报送较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市级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淮河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流域性河道一般河段堤防出现较大险情,区域性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塘坝出现垮坝;
5.洪水造成境内主要干线公路、铁路和航道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6.全市发生较严重干旱,或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7.全市受涝或受旱面积超过100万亩以上,或绝收10万亩以上。
(二) 气象灾害。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雪灾、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万亩以上,或绝收面积10万亩以上。
(三)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5.0级地震。
3.发生在周边市(距本市市界50公里)6.0级以上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农作物重大病虫发生趋势为5级;流行范围在我市内3个县(区)以上的;发生面积超过辖区农作物播种面积30%。
2.杨树食叶虫、蛀干害虫发生中度以上危害,面积达2000亩以上。
(六)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30公顷以上的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位于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安全事故;干线航道发生堵塞48小时以上,滞留船舶500艘以上;较重船舶造成污染水域事故。
3.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4.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航空器报废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受伤);或造成机场中断运行12小时无法恢复运行。
5.造成全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或造成市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30%以下;
6.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2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原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件;
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疏散转移群众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局部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局部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1万-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500亩,属其他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较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较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受到严重影响,可能造成物种大面积死亡事件;
6.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件;
7.进口再生原料较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8.非法倾倒、埋藏有毒危险废物、严重影响地下水资源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起急性职业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且死亡1人,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