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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4.12 社会动员保障
  在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现场动员,采取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应急措施。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的,由市应急委批准,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4.13 技术储备与科技支撑保障
  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对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重大决策和行动时,充分发挥专家库和各类专家的作用,建立事故(灾害)后果评价系统,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咨询。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等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动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先进救灾技术、装备研究,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

5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5.1 演习演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举行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2 教育培训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特点,定期开展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要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调查核实,或者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或者拖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
  (五)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六)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5.4 监督检查与改进
  (一)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预案实施和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改进。
  (三)以下情况将对预案进行评定:一是培训和演练中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二是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三是国家和地方应急法规发生变化;四是本地区或周边地区危险环境有较大变化。

6 附则

  6.1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淮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江苏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此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市发生极度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300万亩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长江大河等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发生严重干旱,或数市发生特大干旱;
  7.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或绝收20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省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省(区、市)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4.农作物受灾面积200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300万亩以上。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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