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事发地域内或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机构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等工作。司法部门负责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司法救助。
3.3.3 保险
保险机构应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依法进行理赔。
3.3.4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3.3.5 恢复重建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队伍保障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动物疫情、地震救援、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上搜寻与救助、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抗旱、核与辐射、环境应急、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水、电、油、气、通信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建立各类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4.2 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进行统筹安排。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
4.3 物资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县(区)二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特点,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数量和更新周期等方面的标准,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紧急供应。
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与其他市和地区建立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卫生部门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市、县(区)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院内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海事、民航等部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相关县(区)协助做好应急交通保障工作。
4.6 治安维护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市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社会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4.7 人员防护
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置必要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立即最大限度地启用避难场所,切实保护被疏散、避难人员的生命安全。避难场所所需的通信设施由市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供水由当地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市供电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市卫生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
4.8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广播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并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需要其他基础运营企业协助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统一协调。
4.9 公共设施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或协调煤、电、油、气、水等急需品的供应。
4.10 环境保护
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后,市环保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立即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应急需要迅速提供处置信息,为科学治污提供决策依据;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处置。
4.1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根据市应急委的指令,市应急指挥中心在最短时间内,准确调度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进行科学合理配置,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