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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预警措施。
  更新解除预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流程图见附件7.5。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
  对于市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掌握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属于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县(区)应急委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应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详细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涉及影响大、范围广,以及可能造成连锁反应和次生灾害事件,也应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其信息报告工作按照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2 分级分类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对于涉及跨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并与有关市联动处置。
  3.2.3 先期处置
  事发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2.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灾、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调用、征用的范围和数量。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省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请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人民政府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由上级作出决定。
  3.2.5 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市长担任总指挥。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委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相关领导应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设立市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承担在第一时间收集各种信息,传输上报,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市应急委应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借助公安、消防、民防等部门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市应急处置移动指挥系统,发挥应急联动作用。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市应急处置固定、移动、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市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使用。
  市应急办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市应急指挥中心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事件时,负责组织市应急委迅速进入民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救援指挥工作。
  市应急处置指挥联动系统示意图见附件7.6,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图见附件7.7,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见附件7.8,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见附件7.9。
  3.2.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制度,一般情况下,由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市长或副市长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新闻发布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真实、客观、及时地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应当加强新闻应急工作,第一时间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3.2.7 区域合作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毗邻地区应急管理的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区域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同时指导、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3.2.8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并依据法定程序,经批准,由发布部门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估,并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组织制定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心理干预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应当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污染消除、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3.3.2 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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