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见附件7.3)。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基层组织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行业)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商贸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专门应急预案,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制定应急预案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
各类应急预案应加强衔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1.7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市人民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主任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关政府部门、部省属驻淮单位、驻淮部队等为成员单位。
2.2 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应急委的办事机构,内设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
2.3 工作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和若干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市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工作;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专家组
市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 地方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级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需要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7.4。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各地城乡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1.2 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并切实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平台,各类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应急平台。
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承担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和事后评估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监测技术和手段,提高监测水平。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对所接报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同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3.1.3 预警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I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委主任(省长)请示国家后签发;
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应急委分管副主任请示省应急委主任(省长)后签发;
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委后,由市应急委主任签发;
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县(区)应急委请示市应急委后,由县(区)应急委主任签发。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预警信息。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和确定的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客、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