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一)市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单位要在2012年4月1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市法制办。市法制办在2012年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要求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送市法制办。
(三)清理工作完成后,市法制办要及时汇总清理结果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送自治区法制办。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统一公布本级的清理结果。
四、工作要求
开展有关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是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强、时间较紧、任务较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相关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与本次清理相关的文件目录和表格可到南宁政府法制网(www.nnfzb.gov.cn)“公告栏”处下载。
附件:1.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
2.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
3.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签发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依据种类
| 文件标题(含文号)
| 涉及条款
| 发布日期
|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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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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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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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清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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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止或者停止执行
| (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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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理由
| 修改后的具体条款和修改理由(可用附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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