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府发〔2012〕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 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的要求,我市决定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根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据此,经清理核实,有关行政强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