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或取得省级以上奖项的文章,内文字数在3000字以上的,每篇文章计为6课时;
3.公开出版发行的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可计为10课时;
(三)律师参加第八款、九款活动的,凡取得学位或者结业证书免修当年日常培训的课时,凡被选派赴境外学习的律师可免修当年日常培训的课时;
(四)律师参加第十款、十一款活动的,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的双倍计算课时;
(五)律师参加第十二款活动的,每份建议、提案计10课时;
(六)律师参加上述形式之外的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可后,由云南省律师协会视实际情况确定可折算的课时。
每一年度完成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仅在当年内有效。当年取得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超出部分,不予转入第二年度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
二、课时的认定
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取得及认定,由云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
律师申请评估、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认定第一至四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培训(结业)证书、培训收费单据、红头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其中,认定各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由各州市律师协会提交组织律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培训日程安排、签到表、培训现场照片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申请认定第五款、六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承办单位提供的正式文件(或正式邀请函)、培训(结业)证书、活动收费票据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申请认定第七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相关文章、著作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申请认定第八、九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赴境外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第十、十一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邀请单位或指派单位出具的正式文件、活动现场照片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第十二款规定的活动的,应提交律师提出的建议、提案被各级国家机关采纳使用的有效证明材料。
上述需要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可提交复印件,但需出具原件核对。
律师申请认定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应在当年内向所属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提交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