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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在职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一、课时的计算
  凡参加省律协教育培训之外的下列活动,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可折算为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课时,作为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依据:
  (一)参加各级政府部门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
  (二)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级法学会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参加云南省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年会活动、业务讲座等业务活动的;
  (四)参加省律师协会、各州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五)参加中共各级党组织开展的主题实践活动或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六)参加与律师业务有关的全国性、国际性或境外的法律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
  (七)作为第一作者,在《云南司法》、《云南律师》简报、《法制与社会》或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方面的文章;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的律师行业业务与管理类著作;作为第一作者,被选送参加全国性法律学术论坛或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含研讨会)的律师行业专业性文章;
  (八)参加学士、硕士、博士或双学位课程在职学历教育学习;
  (九)赴境外、港澳参加为期一个月以上的短期集中教育培训;
  (十)受各级国家机关、律师协会、企业、公司等单位邀请,为我省律师或相关单位员工讲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思想政治或某一领域法律实务、律师业务技巧等方面内容的,或者受各级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指派,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乡村、军营等进行授课的;
  (十一)参加义务咨询、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
  (十二)律师作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建议、提案被各级国家机关采纳使用的;
  (十三)参加其他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认定可折算为课时的相关培训。
  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时间,每半天计为4课时,并按照以下标准统计课时:
  (一)律师参加第一至六款的活动的,按实际参加活动时间计算课时;
  (二)律师参加第七款活动的,按以下标准计算课时:
  1.在《云南司法》、《云南律师》简报、《法制与社会》上投稿被采用,或被选送参加全国性法律学术论坛或区域性律师业务论坛(含研讨会)的文章,每篇文章计为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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