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律协〔2011〕11号)
各州、市律师协会,六届省律协理事:
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15日经云南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保障协会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履行工作职责、参加协会活动,所需经费按照《云南省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中支付。
第二条 省厅公职所、直属律师事务所中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参加云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往返交通费、会务费由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支付。
第三条 16个州市律师协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中担任云南省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参加云南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其他活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交通费由云南省律师协会返还各州、市律师协会的工作经费中支付。
第四条 经云南省律师协会领导同意或者由云南省律师协会指派,理事、常务理事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其它省(区、市)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论坛等活动,其往返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务费由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支付。
第五条 我省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的人员,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往返交通费,由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支付。
第六条 经过云南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我省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人员,参加该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其他活动的往返交通费,由云南省律师协会会费支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