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整治新建违法建筑的通告
(葫政告字〔2012〕1号)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形象,市委、市政府决定全面实施连山区、龙港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开发改造工程。为坚决制止新建违法建筑,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批准新建建筑。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法建筑。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24小时监管,对在建的违法建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当场予以拆除。
四、连山区、龙港区政府、有关街道(乡镇)及社区(村委会)等组织要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城中村新建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街道(乡镇)是第一责任人,应切实负起禁止和治理违法建筑的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严禁参与新建违法建筑活动。
六、凡在城中村新建违法建筑管理中查处不力、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筑及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属实,依法严肃处理。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认真执行本通告规定,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对现场阻挠或暴力抗法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