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推荐。向省商务厅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1、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4)。
(三)评审。根据省商务厅的委托,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公示。省商务厅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不影响示范企业认定的,确定为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五)公布。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出现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市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序号
| 申报企业名称
| 所有制性质
| 申报示范类型
| 电子商务平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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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名称
| 网址
| 开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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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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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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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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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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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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