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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省商务厅推荐。向省商务厅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
  1、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
  3、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3)。
  4、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4)。
  (三)评审。根据省商务厅的委托,评审专家组对申报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商务厅审核。
  (四)公示。省商务厅将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不影响示范企业认定的,确定为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五)公布。由省商务厅发文公布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五、动态管理
  (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行经营情况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经营情况报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已确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取消其示范资格:
  1、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
  4、出现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企业自被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本规范由陕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市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汇总表
  

序号

申报企业名称

所有制性质

申报示范类型

电子商务平台情况

平台名称

网址

开通时间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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