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企业为在陕注册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
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和《
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等行业标准,电子商务应用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省电子商务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二)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的经营,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平台公开其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其电子链接标识。
(三)已开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2年以上,平台运行稳定可靠,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证号。
(四)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应用组织管理机构,制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规划,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
(五)企业如为“电商”,要求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利税稳定增长,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的采购额、销售额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六)电子商务应用有创新、有特色,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积极开展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经营方式和商品有特色,商品品种、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七)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竞争力,带动上下游相关企业联动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八)企业在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九)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运营企业还要有健全的防控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措施。
(十)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没有从事大宗商品标准化合同交易、非法期货及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并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十一)商务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原则上自动成为陕西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的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