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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地名管理办法

  (一)宣传贯彻有关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五)组织编撰本辖区标准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等地名资料、图书;

  (六)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

  (七)设置城镇建筑物、街、路、住宅小区、楼门、户等地名标志;

  (八)对各专业部门地名的使用及地名标志的设置进行协调管理;

  (九)管理地名档案,组织地名信息服务及区划地名学术研究等。

  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综合执法、交通、财政、工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七条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地名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年度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求,反映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符合被命名实体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含义健康、简明、确切;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不以外国地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一个县(区)的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不重名,一个乡(镇)内的村民委员会、自然村不重名,城镇内的街、路、广场不重名;

  (四)城镇内的各种大型建筑物及建筑群体不重名;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场、桥等名称应与当地主地名相一致;

  (六)派生地名应与当地主地名相统一;

  (七)地名用字应当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错别字以及字型、字音易混淆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

  (八)南北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路,东西走向的道路通名为街,对斜向的道路适当命名为街名或者路名。

  第九条 地名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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