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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2年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关键一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树立科学发展的立法理念。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以及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做好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计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善于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立法制度设计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突出天津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使政府立法充分体现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的要求,为我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立法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倾向,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通过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要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使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布局详略得当、疏密有致、规范严谨、表述准确,与上位法少重复,工作事项少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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