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就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部门依照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培训供应商的采购工作。
第七条 自愿参加适应性培训的失业人员,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适应性培训信息并开具《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备案表》。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开展适应性培训指导服务。失业人员选择政府发布的培训机构,自行报名参加适应性培训并预交培训费。
第八条 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含龙岗区职业训练中心,下同)应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内容和规定课时的完成。
第九条 失业人员通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市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失业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就业。
第十条 取得岗位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应于20个工作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岗位适应性培训合格证书,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适应性培训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备案表;
(三)适应性培训交款凭证(核原件留复印件);
(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就业登记表和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人的银行账号。
第十一条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失业登记管辖权限,将相关资料录入系统,并将纸质材料分别报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复审。
第十二条 市或区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复审未通过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审通过的,将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