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深财社规〔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工作,提高失业人员岗位就业适应能力,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培训目标与就业岗位相适应,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与失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岗位能力培训。失业人员应积极参加适应性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条 岗位适应性培训补贴资金来源为市就业专项资金。
第四条 失业人员通过适应性培训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就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费全额补贴,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第五条 根据失业人员的岗位适应性培训需求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市就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和适时发布岗位适应性培训项目和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