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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八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九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域范围内的自然村(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行政村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村庄社会经济发展研究。综合评价村庄的发展条件,根据镇(乡)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乡村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村庄布点规划。根据产业发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确定中心自然村和基层自然村;进一步对现有自然村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根据各自然村发展趋势及其所处自然环境,确定各自然村整治类型,包括撤并型、改造型、保护型、扩建型和新建型等。确定撤并村庄、保留村庄的数量、名单和布局,明确迁并村庄的迁并原因及去向。合理安排撤并时序。
  3.村庄人口规划。预测行政村的人口发展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预测辖区内各自然村规划期内的人口数量和分布。按照规划期末人口数量将村庄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
  4.用地布局规划。划定各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合理布置行政村级农业及畜禽水产养殖、场院及农机站库、各类仓储和加工设施、农家旅游等生产经营设施用地。
  5.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划。确定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内容、规模、用地布局、建设标准和建设时序。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垃圾收集等基础设施,安排村民委员会、教育、文体、科技、养老、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网点等公共设施;确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防疫系统,合理安排消防设施等。
  6.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确定行政村重点建设项目,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
  7.其他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目标、要求和措施,提出行政村级保护自然景观、传统民居、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人文景观的措施。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加调整。
  第十二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四章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第十三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是对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自然村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1.预测自然村人口发展规模。
  2.协调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有机传承自然村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协调村庄布局、建筑风格。
  3.道路交通设施规划。确定自然村主干道道路、入户路走向、宽度,与对外交通关系;确定停车场位置、规模等。
  4.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落实行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村庄给排水管沟、电力电信线路、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自然村内文化中心(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商店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交活动场所的规模和位置。
  5.住房建设规划。确定自然村宅基地标准;划定村民宅基地界线,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提出自然村住房建设要求,确定民居的主体建筑风格,建筑方案图由村民在州(市)、县(市、已)两级通用图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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