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区位图;
2.镇区(乡政府驻地)现状图,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3.镇区(乡政府驻地)土地使用规划图;
4.地块划分编号图。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5.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标绘以下内容: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规划保留建筑;公共设施位置;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6.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可以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性内容规划图;
2.和规划内容相关的其他图纸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镇(乡)域规划编制流程(略)
附录2:镇(乡)域规划审批流程(略)
附件3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编制及成果验收导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庄规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市(区、县)、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