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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必须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区位图;
  2.镇区(乡政府驻地)现状图,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3.镇区(乡政府驻地)土地使用规划图;
  4.地块划分编号图。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5.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标绘以下内容: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规划保留建筑;公共设施位置;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
  6.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可以出具的规划图纸包括:
  1.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性内容规划图;
  2.和规划内容相关的其他图纸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导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录1:镇(乡)域规划编制流程(略)
  附录2:镇(乡)域规划审批流程(略)

  附件3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实施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编制及成果验收导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政府驻地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自然村建设规划。
  第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国家、云南省和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村庄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村庄规 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市(区、县)、乡(镇)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村民委员会组织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 行政村总体规划、自然村建设规划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批准后的村庄规划应当由市(区、县)规划主管部门录入全省村(镇)规划档案管理电子信息系统。
  第七条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简明易懂、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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