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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 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条 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 镇(乡)域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是对镇(乡)范围内的村庄布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镇(乡)域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二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镇(乡)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3.村庄布点
  4.交通系统
  5.供水及能源工程
  6.环境卫生治理
  7.公共设施
  8.防灾减灾
  9.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镇(乡)域总体规划具体内容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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