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镇(乡)域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建设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镇(乡)域规划;其他的镇(乡)域规划编制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镇(乡)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镇(乡)域规划包括镇(乡)域总体规划和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部分。其中,镇(乡)域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第五条 镇(乡)域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应当分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镇规划和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编制镇(乡)域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昆明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上位法定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镇(乡)域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成立由县(市、区)、镇(乡)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三结合一体化”规划编制工作机构,承担具体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八条 镇(乡)域规划需经过镇(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镇(乡)域规划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尊重人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简单易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规划成果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十条 镇(乡)域规划编制,应当先进行基础资料收集。调查研究的范围应当包括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用地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以及历史沿革等。
第三章 镇(乡)域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是对镇(乡)范围内的村庄布点及相应的各项设施的整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对镇(乡)域远景发展和布局提出设想。
第十二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为镇(乡)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三条 镇(乡)域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2.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3.村庄布点
4.交通系统
5.供水及能源工程
6.环境卫生治理
7.公共设施
8.防灾减灾
9.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镇(乡)域总体规划具体内容参照《
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执行。
第四章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镇区(乡政府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