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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昆明城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产业园区规划由各园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他省级以上和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产业园区规划,经所在地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业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昆明中心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备案。
  昆明城市规划区外的县、东川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六、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昆明城市规划区内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七、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范编制规划。并符合上一层级规划的要求。
  八、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附件2
  昆明市城乡规划全覆盖镇(乡)域规划编制导则及成果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镇(乡)域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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