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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
  协作单位:县工信局
  (二)进一步健全劳动纠纷调处机制
  以工会、人事劳资、司法调解、综治维稳等相关部门为主,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拓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渠道,就近、就地、快速、及时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争议,从源头上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到2011年7月底,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100人以上)、乡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调解组织建立要达到100%,10月底实现调解组织全覆盖。各责任单位分别于2011年7月31日及10月31日前将调解组织设立的文件及调解组织具体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报县人社局劳动人事仲裁科备案。
  1.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县总工会负责指导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设立的不再重新设立)。已成立工会的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尚未成立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将组建工会与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步推进;尚不具备条件建立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应由职工和企业双方共同推举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调解员,负责与企业经营者、职工及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沟通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2.设立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要设立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同一机构办事,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会等部门组成,具体工作由社会保障事务所现有人员负责。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参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协作单位:县司法局
  3.设立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教育、卫生、公安、住建、农林、环保、旅游文化、交运等部门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系统内使用编外人员的,要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工作,并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做到简单争议由内部解决,复杂争议由主管部门调解解决,确保各种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在内部得到化解。
  责任单位:县直各部委办局
  (三)进一步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执行情况的监察检查力度,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严格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处置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劳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快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从建设领域扩大到其他欠薪突出的重点行业;推广建筑行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落实工程承包企业负责清偿拖欠工资制度。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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