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昆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遵循政府部门监管、人民群众监督、企业排查整改、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本行业和领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