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或重点宣传推广。
(七)在改善民生、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和公益活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广泛赞誉,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或有较大影响。
(八)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推动科学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业绩在省内领先,或在避免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中发挥关键作用,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
(九)在抗击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表彰奖励。
(十)在生产、工作中团结协作,锐意创新,诚信服务,取得行业内领先的创新技术(工作)和其他工作成果,或创建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服务品牌。
(十一)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社会影响,对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三、名额分配原则和评选比例
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名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兼顾各行业的原则分配。具体评选比例是:企业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农民劳动模范的比例掌握在15%以内,妇女人选不低于25%,少数民族、进城务工人员占一定比例。已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不再推荐。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要求
(一)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以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行业主管部门、大企业为单位,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推荐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选,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后,由市评选委员会评审,经新闻媒体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命名为“济南市劳动模范”或“济南市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推荐结果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要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报基层党委同意后逐级上报。
(三)市管干部一般不参加推荐评选。推荐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需监察、计生、审计、安监等部门审核同意。推荐企业负责人,不仅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还要看本人思想道德、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并经监察、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计生、审计、安监、节能等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