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关于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总工会《关于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意见
(市总工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为做好2012年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根据《
济南市工会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6〕37号)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范围及名额
我市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7年以来,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行业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其他阶层人员。本次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人数控制在300名以内。
二、评选条件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开拓创新、科学务实、积极作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连续3年以上实现利税较大幅度增长,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有较大影响。
(二)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促进就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发展新信息、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医药及生物、新材料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并在全省和全国同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三)在全市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发中作出突出贡献,对顺利实现项目目标起到关键作用,受到省以上专项表彰。
(四)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显著,群众普遍认可,建设成果在省内或全国同行业领先。
(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省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或综合竞赛成绩特别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