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现就我市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在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及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五县(市)及试验区]范围内,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试点,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管理新机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研究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明晰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的潜力,不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缓解城市化进程中的建设用地矛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促进全市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范围
本意见所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凡在五县(市)及试验区确定的试点范围内,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非住宅类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且权属合法、无争议、界址清楚,土地权利的行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的,均可依法进行流转,主要包括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用地和空闲的公益事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用地,已依法农转用并建有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设施的种植业、养殖业用地,以及有长期稳定收入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农村宅基地暂不进行流转。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地产开发。
三、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