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法律责任主体
市政府授权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作为本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体,负责全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市土地确权登记的日常管理,并作为土地他项权利发证主体,颁发登记证明。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受市土地登记事务中心委托,具体办理土地确权登记事务。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协助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对区县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应当协助区县土地登记部门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受理、初审和发证。
四、严格执行申请审核依据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的登记细则。
上述农村土地登记的受理和审核,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按照《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办理。
五、使用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权利证书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制作全市统一的土地权利证书。新建立的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与现有房地产登记系统使用同一个基础数据底版。各区县土地登记部门、各乡镇规划国土资源所要在土地登记信息系统上进行办证受理、审核与发证。
六、成立市、区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市农村土地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农委等部门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的重大问题。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整体工作推进,制定农村土地调查、土地登记技术规范。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层面工作经费预算,指导各区县做好区县层面工作经费预算。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认定、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