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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严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会计人员应当主动将继续教育情况,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资格证书上进行连续记录,并在全市管理系统中进行上报和登记。凡未进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和记录不全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类会计先进的评选,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不能取得相应分值。

  (四)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精心计划,周密组织,稳步推进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根据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分类施教,严把教师质量关,确保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努力创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方式,积极探索远程网络教育的培训,管理模式。

  市级各教育机构,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要及时将继续教育计划、考核试题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各培训机构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有关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在全市管理系统中进行上报和记载。

  附件:
  西安市会计人员2011-2012年继续教育学分对照表

序号

学习科目

学分

学习对象

1

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

15

所有会计人员

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

3

会计档案管理

4

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

20

企业会计人员

5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

25

6

医院会计制度

20

医院会计人员

7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15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

8

高校会计制度

20

高校会计人员

9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

15

农村会计人员

10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15

11

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会计人员

12

部门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

13

资产管理

14

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管理、

15

电子化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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