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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2011-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要求

  各行业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的分类进行学习,通过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其中企业会计人员应当修满80学分;医院会计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人员、高校会计人员、农村会计人员应当修满50学分;其他持证人员应当修满35学分。学习内容与相应的学分对照详见附件。

  如有财政部、省财政厅及西安市增补的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另行通知安排。

  三、有关问题衔接

  (一)尚未完成《西安市财政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发〔2009〕371号)文件规定学习内容的会计人员,应尽快完成相关学习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考核。已完成2009-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并通过考核的会计人员,应转入2011-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过程中,除完成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学习内容外,可充分考虑本行业、本系统会计工作的特点,结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安排其他学习内容,但不纳入财政部门检查登记的范围。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应从毕业的次年起,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在资格证书上进行检查登记。

  (四)凡在2011-2012年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初、中级考试,并取得全科成绩合格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1-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持合格成绩单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但在此过程中,仅取得部分科目成绩合格的人员,不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

  (五)凡在2011-2012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取得两科以上(含两科)成绩合格的会计人员,视同完成2011-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持单科成绩合格证或全科成绩合格证单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但在此过程中,仅取得一科成绩合格的人员,不视同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

  四、有关要求

  (一)2011-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任务应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会计职业胜任能力。各单位应当鼓励、支持、监督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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