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2〕71号)
各市级社会组织:
为深入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决定开展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凡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10、2011年度年检合格,均应申请参加评估(2010年、2011年已参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外)。
二、评估内容
依据民政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
三、评估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成立2012年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为:社会组织按照民政部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后提出申请;由市民政局指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委员会审核后,公示评估结果;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将与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和等级管理制度等相关扶持政策挂钩,形成社会组织激励机制。
六、评估要求
(一)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提高对评估工作的认识,把评估工作作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申请参加评估。应评未参评的社会组织,将列为当年评估无等级社会组织,予以公示。
(二)参评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认真做好自查、自评,把评估工作做细做实。
(三)参评的社会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工作进行整改,认真总结,以评促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