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办
学
资
质
100分
| 1-1
资
质
证
明
及
决
策
机
构
50分
| 10
| (1)50学校表间,若学校依法办理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举办自考助学的应在市自考委办理备案登记;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经审批。
|
分立团一票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 有关证书的正本、副本,以及相关备案、审批文件;
学校章程、民政部门核准手续;
验资报告。
|
10
| (2)学校章程规范,并经过核准。
|
10
| (3)董(理)事会章程合法有效,董(理)事会人数及组成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董(理)事长及董(理)事名单经审批机关备案。
| | 董(理)事长及董(理)事名单备案文件;
董(理)事会组成人员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
10
| (4)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
10
| (5)董(理)事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董(理)事工作的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完整。
| 董(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①聘任和解聘校长;②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③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④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⑤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⑥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董(理)事会章程、会议纪要、工作报告等有关董(理)事会工作情况的记录材料。
|
1-2
行
政
管
理
50分
| 15
| (6)专职校(院)长经审批机关核准,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 专职校(院)长指全职在校工作的校(院)长。如果校(院)长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执行校(院)长、常务副校(院)长应符合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如果系科专业带头人的实际工作状态为非全职在校工作,实际承担系科专业行政及学术管理的人员应符合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指考察对象在担任现职前具备的条件,而不是专家组考察时所具备的条件。
专职校(院)长的任职条件为:①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②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③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④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在70岁以下。
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的任职条件为:担任(或曾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3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
| 有关专职校(院)长任职的上级行政机关核准文件、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聘任文件;
专职校(院)长、专职副校(院)长、专职教务主任、系科专业带头人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
10
| (7)专职校(院)长能够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 校(院)长的职权包括:①执行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②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③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⑤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 学校章程,校务会议记录。
|
15
| (8)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业务,配备合理,职责明确。
| 学校管理机构名称、职责简介;专职行政人员、学生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
10
| (9)学校及主要部门的领导岗位人员稳定,无频繁更换现象。
|
2.
办
学
条
件100分
| 2-1
师
资
40分
| 5
| (10)专任教师及兼职教师人数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专任教师数与在校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20。
| 专任教师指在学校编制内的任课教师,或与学校连续三年签订聘用合同的任课教师,本学年在本校授课超过160课时的兼职教师可折合为1个专任教师。
在校生数指折合在校生数。计算生均指标应以折合在校生数作为分母,折合在校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数+0.3×业余在校生数+0.1×函授生数+学习周数/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生数。
职业培训机构应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 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专任及兼职教师、在校生的统计资料;
教师名单(须载明专任或兼职、学历、职称、任课专业名称、班级名称、课程名称、本学年担任的课时数);
教师聘任合同及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
学生名册(须载明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班级名称)。
|
5
| (11)专任教师与兼职教师的比例不低于1:2。
|
10
| (12)基础课教师与专业骨干教师稳定,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
5
| (13)专任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
| |
5
| (14)教职工的聘任和解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聘任教师、职员,招用工作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请自学考试助学教师须严格贯彻教考职责分离原则。
| | 教职工劳动合同、聘任协议,外籍人员名单、合法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教职工工资及报酬发放清单;
学校为教职工缴纳的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凭证;
教师培训记录。
|
5
| (15)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劳动法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
|
5
| (16)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政治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培训效果良好。
|
2-2
教
学
设
备
25分
| 10
| (17)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1000元。如果开设专业仅限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等七个学科范围内,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300万元,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低于800元。
|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指不包括办公设备在内的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总值。
计算生均指标应以折合在校生数作为分母,折合在校生数=全日制在校生数+0.3×业余在校生数+0.1×函授生数+学习周数/40×培训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生数。
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教学仪器设备应能够满足教学需要,教学仪器设备值、图书资料、图书馆座位、教学用计算机、多媒体教室等项数量不作要求。函授(远程)教育机构应有自编教材、学生自学指导资料。
| 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
图书资料统计资料;
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应包括教学仪器设备名称,需要使用该仪器设备的学生数量、年级和专业名称,该教学仪器设备教学时数等项内容);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披露图书、教学仪器设备的保值、增值情况)。
|
10
| (18)纸质图书资料不少于5万册,能满足教学需要,生均图书册数不低于20册,学校每年根据学生规模购置一定数量的新书,图书馆生均座位数不低于0.05个。
|
5
| (19)生均教学用计算机不低于0.05台,设有多媒体教室等必要的办学条件。
|
2-3
办
学
场
所
35分
| 5
| (20)位于农村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位于城镇地区的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 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占地面积、教学、行政用房必须满足日常教学及办公需求,建筑总面积及生均面积、实习实训场所、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不作要求。
租赁校舍的合同文本应合法有效。
| 学校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或借用房产证明文件(租用军队产权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队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抗震鉴定报告;
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电梯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
院系及专业设置目录、教学计划。
|
10
| (21)校舍建筑总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并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在校生规模相适应。
|
5
| (22)应该具备符合开设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要求的实验及基础技能训练条件,有实习实训场所。
|
5
| (23)学生宿舍、食堂、体育运动场地等条件齐备,能满足学生需要。
|
5
| (24)校舍建筑物要满足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标准的要求。
|
5
| (25)学校用电、上下水、电梯、锅炉、避雷设施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无安全隐患。
|
3.
诚
信
办
学
100分
| 3-1
办
学
责
权
40分
| 15
| (26)办学形式和层次、类型等与取得的办学许可相一致。
| | 办学许可证,学校行政机构及教学机构设置一览表(包括各教学机构名称、地点、所设专业、在校生数量等项内容),会计账簿等有关材料。
|
10
| (27)学校没有未经批准自行增设、变更的办学地点。
|
15
| (28)各教学机构的行政、财务、人事、教学、考试等有关工作由学校统一管理, 没有挂靠本校具有承包性质的办学机构,没有以联合办学名义转让、出租办学许可证。
|
3-2
招
生
与
学
业
证
书
45分
| 10
| (29)招生活动合法有序,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没有委托中介机构或招收中介人员代为招生,在校学生没有参与招生。
| | 学校组织招生工作的有关材料,招生简章和广告原件、备案表及备案材料原件;
学校网站;
学校颁发的学业证书样本,有关制度及执行记录,毕(结)业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
|
10
| (30)学校统一组织招生工作,没有以学校二级学院(机构)的名义单独组织招生。
|
15
| (31)招生简章和广告真实、合法,与备案内容一致,无虚假、模糊、夸大的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能落实,无夸大的就业承诺,学业证书的性质有明确说明。
|
10
| (32)依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颁发学业证书的程序、标准;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培训证书或者结业证书,无违规发放学历证书性质的毕业证书现象。
| 非学历教育包括自考助学、各类培训(函授)等办学类型。
|
3-3
投
诉
与
处
理
15分
| 10
| (33)学校建立了有关纠纷调解制度和机构,处理投诉事件认真负责,妥善及时。投诉率低,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有保障。
| | 学校的有关部门受理投诉的档案材料。
|
5
| (34)学校履行与社会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情况良好,妥善处理纠纷。
|
4.
资
产
与
财
务
100分
| 4-1
资
产
管
理
30分
| 10
| (35)举办者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与学校其他资产分别登记建账,并办理过户手续。学校当年净资产达到注册的开办资金数额,未达到的,举办者予以补足。
(36)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7)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没有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没有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8)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所接受的捐赠财产。
| 根据检查标准,(35)项最高可核减10分,(36)项最高可核减3分,(37)项最高可核减4分,(38)项最高可核减3分。此4项得分之和允许出现负数。
审计报告应披露检查内容。除年度审计报告外,学校法人变更时,应提供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应披露学校设立时出资者的出资数额、来源、性质等,应与学校章程所载有关内容相符。学校开办时,以及学校存续期间,出资数额发生变化,或出资者变更,应提供验资报告。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学校存续期间,若举办者变更,应提供财务清算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的备案资料应与学校章程所载有关内容一致。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学校章程、资产评估报告、国有资产的备案资料、有关捐赠协议;
资产管理制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0
| (39)筹措办学资金的渠道合法,举办者没有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没有向校内教职工筹集资金,或向校内教职工发放“期股”,没有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 |
10
| (40)学校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无侵占情况发生,无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的现象。学校对外投资、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 借款数额包括借出款项及借入款项。
|
4-2
财
务
管
理
70分
| 10
| (41)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学校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履行民间非企业法人登记的不要求取得回报的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7号)。
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8日国务院发布)。
|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0
| (42)学校合理使用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一个基本账户,未使用私人账户、公司账户及以非学校法人名义开立的其他账户管理学校资金。
|
10
| (43)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核算,学校的各项收入及时入账,记账规范,无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设账现象。
|
10
| (44)票据使用符合规定,收费必须开具税务发票,且一生一票。支付和报销的原始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10
| (45)学校的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年教学经费支出应不低于学费(培训费)总额的20%。
| 教学经费支出包括:1.教学业务费(实验费、实习费、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费、讲义资料费等教学业务活动费用,不包括教师课酬及房屋租金);2.教学差旅费(不包括招生费、广告费);3.体育维持费;4.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5.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6.图书资料购置费;7.校内教学研究费;8.教师培训费。
|
(46)接受市财政专项资助的学校,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执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
|
5
| (47)专职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应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48)会计和出纳不由同一人担任,并执行亲属回避制度。
| | 专职财务人员的聘任文件、身份证、简历、学历证书及会计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
5
| (49)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经学校(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没有乱收费现象。
| |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考察学校公示栏。
|
10
| (50)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本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本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学校本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以本年度《业务活动表》中净资产变动额为准。
其他学校本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方法为:本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本年度净资产期末数-本年度净资产期初数。
| 学校章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10
| (51)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52)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53)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应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定,并将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有关材料和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 办学结余的计算方法为:办学结余=学校本年度收入-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按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的发展基金-本年度的支出费用。
根据检查标准,(51)项最高可核减4分,(52)项最高可核减2分,(53)项最高可核减4分。
| 学校章程、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董(理)事会有关决议;有关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的公示材料。
|
5.党团组织与思想政治工作
100分
| 5-1
组
织
机
构
55分
| 20
| (54)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支部、总支、党委),能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 (55)、(57)、(58)项对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不作要求。
| 有关制度、会议纪要等材料;
成立党组织、共青团、工会组织的上级批准文件。
|
15
| (55)学校共青团组织机构设置和队伍健全,工作有成效。
|
20
| (56)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措施得力。
|
5-2
思想政治工作
45分
| 25
| (57)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组织落实,有专人负责;有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内容、形式符合学生特点,效果好。
|
20
| (58)专职班主任或辅导员的数量与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1:100,发挥作用良好。
|
6.
教
学
状
况
100分
| 6-1
教
学
管
理
40分
| 10
| (59)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执行严格。
| | 教学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执行情况的档案、资料,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表、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和资料。
|
10
| (60)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科学规范,执行情况良好。
|
10
| (61)注重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常规教学检查不少于2次,已开展教学评价,效果显著。
| | 有关教学检查制度及执行记录。
|
10
| (62)教师执教认真,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风良好。
| | 教师教案、教学日志等资料和档案。
|
6-2
学
生
管
理
30分
| 10
| (63)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 | 学生档案、学籍管理制度及执行记录;
学校制定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申诉的档案资料。
学校有关文件及执行记录、学生上课出勤率记录、有关处理违纪学生的档案资料。
|
5
| (64)学生遵纪守法,勤奋学习,校园秩序良好。
| |
10
| (65)校风、考风好,考试管理制度健全,并能严格执行。
|
5
| (66)实施素质教育,学生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形成良好校园文化氛围。
| (66)项对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机构不作要求。
| 相关工作记录。
|
6-3
教
学
效
果
30分
| 10
| (67)单门课程考试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
|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学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本学年各科试卷、毕业生名册及有关统计资料。
|
10
| (68)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取证率,以及其他受到社会或行业普遍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取证率均较高。
| | 有关管理工作记录。
|
10
| (69)学校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就业指导效果较好。
|
7.
安
全
稳
定
100分
| 7-1
内
部
安
全
60分
| 10
| (70)主管安全的校领导及专职保卫干部应取得安委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保卫干部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0。
| | |
10
| (71)深入了解掌握师生思想动态,深入摸排校园内部各类不安定因素,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按照安委会通知要求,每月报送的信息及采用数量达标;及时准确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稳妥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 | 相关资料。
|
2
| (72)积极完成相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学校安全保卫有关工作。
| | 有关管理工作记录、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校园安全(治安)合格证明。
|
2
| (73)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
| |
6
| (74)单独设置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所使用的保安人员符合国务院保安服务条例相关规定。
| | 保卫干部及保安人员名单,任职资格证明。
|
20
| (75)严格执行地方标准,完备各类技术防范措施;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设施齐备、有效。要求①重点部位监控、报警设施齐全并运转正常;②有系统运行维护合同;③中控室值守人员具有岗位资格证书;④中控室24小时值班,值班记录齐全;⑤有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⑥监控图像显示清晰,硬盘录像机回放图像清晰,存储时间符合要求;⑦报警器有打印记录和声光警示。
| | |
5
| (76)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记录详细、清楚,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 | |
3
| (77)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适时开展各类反恐防爆及安全演练,切实提高学生法制意识及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能力;有声像资料备查。
| | |
2
| (78)学校应争创“零发案”学校;上一评定年度内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
| | |
7-2
消
防
安
全
40分
| 5
| (79)建筑物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 |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验收报告。
|
1
| (80)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符合有关要求。
| |
1
| (81)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符合要求。
| | |
1
| (82)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有记录并符合要求。
| | |
2
| (83)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有记录并符合要求。
| | |
1
| (84)每年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有记录并符合要求。
| | |
2
| (85)开展消防演练,有记录并符合要求。
| | |
1
| (86)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有记录并符合要求。
| | |
1
| (8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并按要求履行职责。
| | |
1
| (88)建立消防档案,并符合要求。
| | |
1
| (89)定期对燃气用具的管路进行维护、检测。
| | |
2
| (90)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
2
| (91)安全出口畅通。
| | |
1
| (92)应急广播设施和使用符合要求。
| | |
2
| (93)应急照明设施和使用符合要求。
| | |
2
| (9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符合要求。
| | |
1
| (95)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 |
2
| (96)消防控制室控制设备运行正常。
| | |
2
| (97)消防给水设施符合要求。
| | |
2
| (98)灭火器符合要求。
| | |
2
| (9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火门或防火卷帘等设施符合要求。
| | |
5
| (100)全年未发生火灾。
| | |
8.
卫
生
安
全
100分
| 8-1
食
品
安
全
40分
| 16
| (101)食堂及小卖部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无超范围经营。
(102)食堂选址距污染源25米以上。
(103)食堂未擅自改变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
(104)食堂供餐不超出已核定的每餐最大允许供应量。
(105)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票索证,有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
(106)食品添加剂使用严格执行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并建立使用台帐。
(107)食堂食品库房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108)食堂食品加工过程中未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
(109)需要熟制加工的食物及熟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要达到70℃。
(110)冷荤间或分餐间设置二次更衣和洗手消毒的相应设施。
(111)食堂采用餐饮具化学消毒法应设置三联池,采用物理消毒法应有相应的热力消毒设施、设施应能正常运转。
(112)食堂及小卖部一年内未受到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101)至(112)项为关键检查项目,如果均符合要求得16分;如果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则此12项检查结果评为0分。
| 学校食堂及小卖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近12个月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记录;
采购食品及原料索证的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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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3)学校12个月内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 | |
3
| (11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和卫生管理人员。
| | 卫生制度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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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5)食堂及小卖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厨师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保持良好。
|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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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6)食品原料离地隔墙储存,分类分架,按标识存放。
| | |
2
| (117)厨房内外环境整洁。
| | |
3
| (118)食堂有相应的更衣、盥洗、通风、废弃物存放设施,且能正常运转。
| | |
3
| (119)加工间冷藏冷冻设施能正常运转。
| | |
3
| (120)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用于以上食品的炊用具无交叉污染。
| | |
3
| (121)餐具消毒药物浓度配比(或消毒温度)、效果、保洁符合要求。
| | |
8-2
生
活
饮
用
水
20分
| 8
| (122)自备水井、二次供水及简易自来水有卫生许可证。
(123)学校使用的涉水产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批件。
(124)自备水井、简易自来水30米周围或二次供水水箱2米周围无污染物。
(125)水质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并有巡视检查记录。
(126)学校近12个月内未发生水污染事件。
| (122)至(126)项为关键检查项目,如果均符合要求得8分;如果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则此5项检查结果评为0分。
学校使用的涉水产品指供在校学生使用的冷热水机、电热水器、桶装水等。
| 学校自备水井或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学校使用涉水产品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质消毒设备正常运转巡视检查记录、近12个月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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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7)学校为学生提供饮用水充足并应符合卫生标准。
| | 涉水产品或饮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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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8)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 | 自备水井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的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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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9)生活饮用水设施不得与其他管道系统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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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30)自备水井及二次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 | 清洗消毒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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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31)自备水井及二次供水必须有卫生防护设施。
| | |
2
| (132)水质清澈透明,无异物、异色、异味,水质卫生检测应符合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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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医
疗
机
构
与
传
染
病
管
理
20分
| 8
| (133)全日制教育机构应内设校内医疗机构;其他类型的教育机构可与就近医疗机构协议办医(应手续完备),但应内设专职健康管理人员。
(134)校内医疗机构或协议办医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135)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有效的卫生技术专业任职资格。
(136)校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活动应不超出规定的范围。
(137)学校应有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及记录。
(138)新生入学应有体检记录。
(139)学校近12个月内未发生传染病爆发事件。
| (133)至(139)项为关键检查项目,如果均符合要求得8分;如果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则此7项检查结果评为0分。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学校医务人员的《卫生技术专业职称证书》和《执业证书》、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本、新生入学体检记录、近12个月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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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40)学校有防病管理工作机构及制度,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 | 学校有关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文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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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41)患病学生休学、退学、复课情况有记录。
| | 患传染病学生休学、退学、复课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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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2)学校发生传染病后,教室、宿舍及其他生活场所消毒情况有记录。
| | 学生患病后教室、宿舍及其他生活场所消毒情况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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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3)学生预防接种有记录。
| | 学生预防接种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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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教
学
及
生
活
环
境
20分
| 8
| (144)校址周边不邻近化学、生物、物理、情景噪声污染源。
(145)一年内新购进的人造板课桌椅、实验台,应有省级卫生部门出具的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且结果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 (144)至(145)项为关键检查项目,如果2项均符合要求得8分;如果其中1项不符合要求,则此2项检查结果评为0分。
| 现场检查校址周边环境;
人造板课桌椅、实验台的供货厂家向学校提供的近12个月内在省级卫生机构检测报告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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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6)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1.22平方米。
| | |
2
| (147)标准教室照明有效日光灯不低于40W×9支,有效黑板灯不低于40W×2支。
| | |
2
| (148)教室定时通风换气,冬季室温不低于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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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49)教室南北朝向,左侧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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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0)教室黑板无破损,面积不小于(4×1)平方米。
| | |
1
| (151)教学区、行政区、运动区、生活区互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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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2)学生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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