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0-2011学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京教民[2010]7号)
各有关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引导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和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总结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实践的基础上,决定继续对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状况开展评估工作,对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进行专项检查。通过评估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分类指导,加强激励机制,逐步建立民办高校评价制度和办学信息公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一)市教委批准成立或管理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举办自考助学或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二、评估的组织与实施
(一)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成立2010-2011学年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聘请评估专家,制定《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方案(试行)》(简称《评估方案》,见附件3),审核专家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结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见附件2)设在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二)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北京民办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承担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协会应根据评估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单位评估时间和日程,组织专家组实施考察工作,收集并汇总专家组意见,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三)卫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有关评估内容的检查评估工作,评估结论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四)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估结论,并向学校反馈评估意见,公布评估结果。
(五)本次评估与2010年下半年的党建评估统一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根据《评估方案》中的评估指标及检查标准,考察本年度学校的基本办学状况。评估内容将与本市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参考学校办学过程中在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等方面积累的有关数据和资料,注重考察学校的发展变化状况。本次评估坚持分类指导和适当简化的原则,对于不同类型的学校,评估内容有所不同。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根据《评估方案》进行全面评估。
(二)举办自考助学或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参照《评估方案》组织对“诚信办学”、“资产与财务”、“教学状况”等三个一级指标的专项检查。
(三)不举办全日制教育且本学年无住宿生的学校,本次评估不考察《评估方案》的第七项及第八项一级指标,即“安全稳定”及“卫生安全”的内容。
(四)参加2010年党建评估的学校,本次评估不考察《评估方案》的第五项一级指标,即“党团组织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
四、评估程序
(一)学校报送《自评报告》及《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调查表》(见附件4)。
首次参加本评估的学校,《自评报告》应详细说明学校基本情况、办学指导思想和办学思路、办学基本经验和特色。学校基本情况应包括学校历史沿革、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教学机构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行政机构的设置、管理队伍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学校应依据《评估方案》中检查标准内容逐条说明学校本学年的详细情况,依次说明每项检查标准、二级指标、一级指标的自评结果。
往年参加过本评估的学校,《自评报告》应详细说明学校本学年事业发展和变化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教学地点、在校生规模(招生和学生流失情况等)、办学形式(全日制、非全日制)、办学内容(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新开办的专业)、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等方面的发展和变化状况;说明学校经上一年度评估或专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以及学校今后的工作重点、发展方向和办学特色等。
《自评报告》及学校填报的调查表应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学校的实际状态。学校应通过自评,总结办学经验,凝练办学特色,查找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11月初,专家组对学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
(三)11月中旬至12月底,专家组进校实地考察,每所学校的考察时间为1至3天,资产与财务专家小组可提前安排进校考察。公安部门、卫生部门自行组织对举办全日制教育和有住宿学生的学校开展进校检查。
学校在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须逐项提供《评估方案》中列出的“查阅资料”,以及“学校有关基本情况资料和档案参阅目录”(见附件5)中列出的考察资料和档案。
进校实地考察内容包括考察校园环境及教学、行政、生活设施,听课,走访,召开座谈会,核查学校有关档案资料等。专家组离校前和学校交流考察意见,围绕学校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和评估结论建议,报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专家组考察意见,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学校应在收到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评估意见两周之内,针对学校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向市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黄牌和红牌。
(一)评估合格的学校根据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准予在2011-2012学年招生。
(二)评估结论为黄牌的学校,在2011年3月底以前,可申请复评一次;若仍达不到合格要求,有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招生活动。
(三)对评估结论为红牌的学校,有关部门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六、评估要求
(一)参评学校应积极配合专家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档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人力、物力支持。学校提供的有关评估资料、档案应如实反映学校的办学状况,杜绝各种形式主义及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参评学校不得向专家和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应安排专家组在学校食堂就餐,不具备就餐条件的可联系快餐公司送餐。
(三)协会应提前1周通知参评学校专家组进校考察时间,确定评估日程安排。
(四)各校应于2010年11月1日前将《自评报告》、《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调查表》送交北京民办教育协会,A4纸打印文稿一式6份(加盖学校印章),附送电子文档(可发送电子邮件至协会指定电子邮箱)。
有关评估的文件、表格等材料可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民办教育协会的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bjedu.gov.cn; http://www.edu111.cn)。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联系人:王蕾 胡丽雷
联系电话:62386573 6238834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甲1号健翔山庄A3座
邮政编码:100029
电子邮箱:bjminxie@126.com
市委教育工委
市教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办学状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 刘利民
| 市教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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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
| 唐立军
|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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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善学
| 市教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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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晓毅
| 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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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 羽
| 市卫生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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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素芳
| 市财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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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庆云
| 市民政局社团办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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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宝力
| 北京教育考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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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 林
|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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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李开发
|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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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员:
| 李志民
| 市公安局文保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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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学平
| 市公安局文保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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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娅
| 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处基础工作处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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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子侠
| 市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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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亚京
| 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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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亚东
于爱晶
| 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一队副队长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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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莉萍
| 市民政局社团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处长
|
| 周 彤
| 市教委发展规划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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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 侃
|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处长
|
| 张 龙
| 市教委学校后勤处处长
|
| 刘占军
| 市教委基本建设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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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丽晖
| 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副处长
|
| 田洪滨
|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副处长
|
| 贠 新
| 北京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主任
|
| 戴书菲
| 市教委审计处调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