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等配合
4.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帮助进行无障碍改造。整合资源,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完成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残联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二)社会保险
5.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对农村贫困残疾人自愿参加新农合的,由民政部门对其实施救助,帮助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配合
6.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负担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和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7.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落实卫生部、民政部、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将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将重度精神病患者经常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门诊特种病种费用支付范围;按照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要求,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逐步将0-6岁听障儿童人工耳蜗装配等,纳入城乡医保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残联等配合
(三)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