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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与市政府残工委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时限要求,并定期向市政府残工委上报进展情况。市政府残工委要适时组织力量进行督查,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五)2012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将对率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许昌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采取分类救助的措施,确保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对因病、因灾、因祸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开展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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