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城乡基层组织要发挥在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列入社区建设规划,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将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以保障,并随着经济增长逐年加大投入。要将残疾人基础设施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三)各地要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与市政府残工委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任务和时限要求,并定期向市政府残工委上报进展情况。市政府残工委要适时组织力量进行督查,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五)2012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将对率先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
许昌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标准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社会救助
1.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家庭,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施分类施保,采取分类救助的措施,确保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2.对因病、因灾、因祸等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开展及时有效的临时性救济、救助。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3.广泛开展对残疾人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