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底前,应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2年8月底前,开工建设脱硝治理工程。
201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各相关县、区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相关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分别达到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省环保厅制定印发的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完成脱硫治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被责令停产治理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实施方案,推动措施落实。要实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领导负责制,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保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健全整治工作机构并充实力量,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强调度,严格监管。要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和环境质量定期分析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将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将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度、阶段性效果、环境质量情况、污染物削减情况等及时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定期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区政府,通报情况作为年底市政府考核各地环保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依据之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工作督办机制,逐项建立监管档案,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查,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环境形势,解决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