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除磷脱氮设施建设,7月31日前,完成监测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各县政府负责辖区内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完成钢铁行业脱硫治理
1.工作任务
完成驻马店南方钢铁工业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南省钢铁行业综合治理技术规范》要求。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
2012年8月31日前,完成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市产业集聚区环保办要督促该公司按照相关要求按期完成治理、审核及验收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审核及验收,实施停产治理。
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完成涉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1)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涉重金属行业(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进行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重金属排放和污染治理等基本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无环保手续、不能达标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
(2)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河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豫政〔2011〕71号)要求,按时完成西平县老庄皮革有限公司废水深度处理,开工建设平舆含铬废弃物集中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关闭平舆县穗玲皮业有限公司。
(3)切实加强对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特征污染物监测,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报告。对重金属超标排放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限期(停产)治理期间,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恢复生产。
(4)严格涉重金属企业环境审批。严禁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涉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