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负责项目建设资料的整理归档及移交,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度,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的具体意见,配合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负责建设土地的征收及土地附属物拆迁等手续的办理;
(三)协助代建中心办理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四)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工作;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六)参与监督代建中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争取上级资金、落实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查项目必要性并确认使用单位资金来源后,报经市政府同意,批复项目可行性报告,并在批复中明确由代建中心代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批复内容,与代建中心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 代建中心依法组织对代建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代建中心根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并严格控制项目概算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中心提出,经使用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作调整: